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第2款情形已經消滅,惟第3款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吳國聖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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