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前羈押期限將屆滿,但經本院訊問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是爰依法自96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2月,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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