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朱昭勳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 律師
謝孟儒 律師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丙○○並繼續禁止接見與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強制、恐嚇、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3人後,認被告3人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甲○○、丙○○另犯之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其中被告甲○○、丙○○並繼續禁止接見與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