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小明(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5至9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0年10月22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5至9之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嗣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受刑人表達其已深知悔悟,且其為家中獨子,需要支撐家計,扶養年邁且行動不便之母親,請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30日107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0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18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3日109年3月10日108年8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4日109年4月5日108年8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54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8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999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9日107年7月19日107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4日108年8月14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14日110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0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001號(編號5至9,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5日107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