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 律師鄭育霜律師被告裕鑄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淇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8,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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