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誌鎧選任辯護人莊惟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12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9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誌鎧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