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795號債權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權人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債權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19,690元、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新台幣82,310元,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
三、請提出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