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秋霖上列被告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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