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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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 許茂男 訴訟代理人 洪麗惠 被告 吳金福 即吳金福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具狀陳報已就原告起訴狀第2項聲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提之流程進度。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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