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議丹具保人范中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字第673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中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本件具保人范中和因受刑人范議丹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范議丹由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後釋放一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上午9時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檢察官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1紙、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