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 王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柏名┌──────────────────────────────────────────────┐│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東賢營造有限公司江│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101年2月10日│57,750元│0000000││││ 明哲 │行│││││├──┼─────────┼─────────┼──────┼──────┼──────┼──┤│002│ 江明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3,300元│0000000│││││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