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72號聲請人 江正德 上列聲請人江正德因與相對人公業 劉一 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正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公業 劉一選 祭祀公業登記資料,亦即須能証明 劉文明 為「公業劉一選」之管理人。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