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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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72號聲請人 江正德 上列聲請人江正德因與相對人公業 劉一 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正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業 劉一選 祭祀公業登記資料,亦即須能証明 劉文明 為「公業劉一選」之管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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