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忠因竊盜等2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謝志忠所犯竊盜等26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判決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2所示5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5-10所示12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7-1至7-4所示4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26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26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4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1至2所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3至5-10所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6及附表編號7-1至7-4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號│1-1│1-2│1-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5日下午3│102年5月7日晚上8│102年6月3日下午7│││時3分許│時43分許│時1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568、18193、19│第16568、18193、19│第16568、18193、19│││110、19837號│110、19837號│110、1983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判決│案號│號│號│號││├────┼──────────┼──────────┼──────────┤││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1102號(編號第1-1至│1102號(編號第1-1至│1102號(編號第1-1至│││2共5罪,曾定應執行│2共5罪,曾定應執行│2共5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刑有期徒刑1年2月)│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4│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9日晚上10│102年5月中旬某日│102年8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568、18193、19│第16568、18193、19│第20582、22223、24│││110、19837號│110、19837號│515、24573、24627、│││││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3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審易字第2581│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案號│號│號│││├────┼──────────┼──────────┼──────────┤││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1102號(編號第1-1至│1102號(編號第1-1至│4667號(編號第3至│││2共5罪,曾定應執行刑│2共5罪,曾定應執行刑│5-10共16罪,曾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1│4-2│4-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5日下午5│102年8月12日上午7│102年10月12日上午5│││2時52分許│時9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27144號│27144號│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4│4-5│5-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晚上7│102年10月13日下午2│102年10月4日晚上10│││時許│時許│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27144號│27144號│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2│5-3│5-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3日某時許│102年10月3日晚上9│102年10月7日某時許││││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27144號│27144號│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5│5-6│5-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1日某時許│102年10月12日晚上8│102年10月3日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27144號│27144號│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8│5-9│5-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中旬某日│102年10月11日下午3│10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第20582、22223、24│││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515、24573、24627、│││27144號│27144號│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103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10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4667號(編號第3至│││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5-10共1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6│7-1│7-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1日下午5│102年7月29日11時50│102年8月4日14時52│││時4分│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第5066、│103年度偵字第5066、││年度案號│第28186號│5958號│59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73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68│103年度審易字第668│││││、776號│、7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7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73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68│103年度審易字第668│││││、776號│、776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1日│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6204號│10322號(編號第7-1│10322號(編號第7-1││││至7-4共4罪,曾定應│至7-4共4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月)│└────────┴──────────┴──────────┴──────────┘┌────────┬──────────┬──────────┬──────────┐│編號│7-3│7-4││├────────┼──────────┼──────────┼──────────┤│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4日16時44│102年9月2日凌晨2││││分許│時2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5066、│103年度偵字第5066、│││年度案號│5958號│59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68│103年度審易字第668│││事實審││、776號│、776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68│103年度審易字第668│││判決││、776號│、776號│││├────┼──────────┼──────────┼──────────┤││判決│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10322號(編號第7-1│10322號(編號第7-1││││至7-4共4罪,曾定應│至7-4共4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