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債權人 陳冠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健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事實理由為何?(台端所載「債務人即呂健銘前任職於芮拉蕬時尚會館…」,與台端提出之調解紀錄不符)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呂健銘請求之依據為何?(依調解紀錄所載,台端係受雇於芮拉蕬時尚會館,又其負責人非呂健銘)
三、請求新台幣6萬元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係存檔於隨身碟,請將其列印成書面文件。
四、請釋明芮拉蕬時尚會館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呂健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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