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黃佩思
蕭振吉 賴名浩 林思雲 高沐琪 劉思伶 葛香郡 羅立宸 (原名: 羅睿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威爾斯美
語短期補習班忠孝分班法定代理人翁一緯被告 吳文琪 即臺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陳永祥 即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威爾斯美
語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法定代理人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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