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57號原告 孫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貞昌 、 呂秀蓮 、 邱太三 、 谷歌 、數字科技、
USACIA黑駭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本件法人被告全稱、住所、起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於簽收後表明退回,惟不影響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迄未補正,復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定、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