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33號抗告人 林進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明宏 等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3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迄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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