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上訴人 格林 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第二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不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同年7月2日具狀陳報已自行委任林威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尚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9-667頁),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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