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57號上訴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8萬7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5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