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告 葉喬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濡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

二、被告楊濡愷、 張哲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泰順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