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79號
原 告 李春燕
訴訟代理人 林苡辰 律師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原告與被告 姜佳宏 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為原告已在刑事庭對被告撤回刑事
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
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即本件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揆諸首開說明,自應
繳納訴訟費用,合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