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邵樵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路00號至83號社區筏基廢水池漏水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定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倘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