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江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
應更正為「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