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訴人丑○○被上訴人癸○○
辛○○庚○○○壬○○
2樓己○○(即丙○○○之繼承人)甲○○(即丙○○○之繼承人)乙○○(即丙○○○之繼承人)戊○○(即丙○○○之繼承人)丁○○(即丙○○○之繼承人) 王錦祿 (即丙○○○之繼承人)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告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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