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光廷
鄭貞宗 許連照
一、債務人許連照、鄭光廷、鄭貞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連照、鄭光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6214號)
一、緣債務人鄭光廷於民國92年6月至96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
鄭貞宗、許連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5,45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光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貞宗、許連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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