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南簡
字第217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查明訴訟費用為新台幣4,08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