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法人,其與被告所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
條約定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
告所簽立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1份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且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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