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02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賃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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