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宗選任辯護人許仁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8
2、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宗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鄭明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1月25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