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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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廖錫琨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告 胡金即宏翌企業社被告 林佳鋒
林福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 游聰志 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經本院於102年2月1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裁定原告業於102年2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5、208至212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張金柱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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