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亮農
       鄭旻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銘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銘旭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即
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請求面積3㎡=108,000
元】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