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巫雨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創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