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夏敏英
被告 蘇永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法官葛名翔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夏敏英
被告 蘇永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法官葛名翔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