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81號

原告 黃子芸

被告 金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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