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B1法院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