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將其收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法官柳章峰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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