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兼右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