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749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1、A02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A01於簽發票據時(民國111年8月26日)尚為未成年人且未婚,又系爭本票上僅有法定代理人其一即其父A02為共同發票人,請提出足資釋明系爭發票行為業經另一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據(如有他方不能行使權利之事實,亦請一併提出釋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