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債權人 廖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振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並主張借款提出匯款單為憑,惟查兩造為夫妻且匯款目的為鈶付價金,台端應說明本件請求借款係因與匯款目的給付價金之關係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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