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債權人 廖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振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並主張借款提出匯款單為憑,惟查兩造為夫妻且匯款目的為鈶付價金,台端應說明本件請求借款係因與匯款目的給付價金之關係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債權人 廖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振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並主張借款提出匯款單為憑,惟查兩造為夫妻且匯款目的為鈶付價金,台端應說明本件請求借款係因與匯款目的給付價金之關係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