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龔至瑜 即頂鑫金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債權金額新臺幣195,6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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