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
聲請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翊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82號
聲請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翊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