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董盈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6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