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6號

聲請人 林忠信

非訟代理人 趙連泰 律師

趙建和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薇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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