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5338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5338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TRANVANPHONG(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VANPHONG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之8第1項第1款):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3.違反收容替代處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第2項規定,本次收容期間重新起算。)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且由聲請人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卷證資料後,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