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楊佩怡
上列原告對被告 劉璐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2,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未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