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飛利浦摩根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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