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瑞蕙
訴訟代理人  劉淑英
被   告  袁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關於「Z00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