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小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   告  謝美惠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小字第1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1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95年
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條款、放款利率表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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