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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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憲文
李宗諺 顏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