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227號原告鍾OO姓名年籍詳.法定代理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被告鍾O寶姓名年籍詳.
劉O英姓名年籍詳.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白梅